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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汉族,1958年7月12日出某

委托代理人鲁昆,系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出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住(略)(系张某乙妻子)。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志伟独任审理,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鲁昆,被告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25日7时许,在十八里村窑厂因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用砖坯将原告左身打伤,后“110”警车和“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原告经154医院初步诊断后,在信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颅脑损伤I级,左耳廓皮肤裂伤,腹部软组织损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和健康权,其虽已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但至今未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鉴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x.75元。

被告辩称,原告只说的是当天发生的事,我们原来就因为土地的事多次发生矛盾,原告曾打过我,填我的菜园,挖我的树,砸我家窗户和瓦,原告也有过错,另外原告是先到“154”医院去的,为什么又到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也不是“154”医院治不了,原告伤情不重能吃能跑,连6天院都没住到,不需要护理,这件事是原告到我干活的窑厂来打我,是原告拿砖坯打我,我抢夺时他自己把自己打伤了,公安机关罚也罚了,不承担原告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曾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纠纷,案发前晚上双方就因土地的事又发生争执,第二天早上,2011年4月25日7时许,原告到被告干活的十八里窑厂,找被告到村委会说理去,双方发生撕打,经信阳市公安局第三分局第三公(老城)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为“2011年4月25日7时许,在金牛山办事处十八里窑厂,张某乙用砖坯将刘某左耳打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并给予被告张某乙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被打伤住院花费医疗费用、鉴某、交通费等费用,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拒付,原告无望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信阳市公安局Im河分局金牛山派出某询问原告刘某笔录、询问证人陈连付、刘某笔录、信阳市中心医院病历、出某、费用清单、门诊费、住院医疗票据、“154”医院门诊票据、交通费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土地纠纷事宜发生纠纷,将原告打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经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但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要求1、“154”医院诊断费91.40元、信阳市中心医院门诊费925.23元、住院治疗费4289.57元,有医院的医疗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鉴某290元,有法医鉴某书及票据在卷,本院予以确认。3、原告要求误工费住院(16天+全休一个月30天)×150=6900元。但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证实每日为150-180元,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为河南五建集团公司王鼎大厦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未提供工资发放表,不能证实原告实际工资数额。原告系建筑砌体工人,应按上年建筑业每年x元÷365天×46=2753元为宜,4、护理费服务业年均收入x元÷365天×16天×1人护理=983.58元,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费酌定300元,6、营养费住院16天×15元=24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6天×每天30元=480元,本院予以确认。8、精神抚慰金3000元,根据原告情况,属轻微伤,未达到评残标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原告共计经济x.78元,鉴某案件经过是因土地纠纷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应向基层组织反映情况或通过司法部门解决,不应采用激化矛盾的方式解决问题,原告到被告所干活的窑厂拉其到村委会讲理与被告发生撕打,致原告受伤,对此原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承担x.78元的10%=1035元,余款为x.78元-1035=9317.78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9317.78元。

二、原告刘某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元,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某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卜志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孔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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