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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赌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上海市锦天城(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53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某从夏捷(另案处理)处先后取得境外赌博网站“太阳城”网的管理账号“x”下设的会员账号“x”、“x”、“x”,并由夏捷按照上述会员账号中有效投注金额的1%份额返还“水头”给被告人胡某某,双方每周一结账。被告人胡某某获取账号后,分别发展参赌人员将龙珠、程静侠、杨敏帆与黎桂林(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被告人胡某某的暂住处本市X路X号X室参与“百家乐”赌博。其中,蒋龙珠共计投注人民币20余万元,杨敏帆共计投注人民币25万元,程静侠共计投注人民币15万元,黎桂林共计投注人民币10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胡某某的“x”、“x”等会员账号自2010年4月12日至5月3日间,接受有效投注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可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2010年4月26日至5月3日部分尚未结算)。

该院确认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夏捷的供述,参赌人员蒋龙珠、杨敏帆、程静侠、黎桂林的证词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查意见书及光盘,电子数据记录,手机短信照片,缴获的账本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惩处。因被告人胡某某有立功表现,自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NEC笔记本电脑、账本一本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书记员吕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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