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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乙,男,出生于(略)。

被告人赵某乙抢劫一案,由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1年2月12日19日,葛XX(已判刑)在南阳市X区X街“沙巴克网吧”内与任XX发生矛盾,葛XX纠集被告人赵某乙和徐X(已判刑)等人在网吧门口对任XX拳打脚踢,任XX的父亲任XX闻讯赶到,求葛XX放过其儿子任XX,葛XX编造理由威胁任XX,持匕首向任XX索要巨额钱财,并安排赵某乙、徐X跟随任XX取钱,后任XX被迫交给赵某乙、徐X现金1800元。案发后,葛XX家属退还给任x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任XX的陈述;3、证人王某、张XX等人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5、照某、身份证明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对起诉指控无异议,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2日19日,葛XX(已判刑)在南阳市X区X街“沙巴克网吧”内与任XX发生矛盾,葛XX纠集被告人赵某乙和徐X(已判刑)等人在网吧门口对任XX拳打脚踢,任XX的父亲任XX闻讯赶到,求葛XX放过其儿子任XX,葛XX编造其男式手表丢失的理由威胁任XX,持匕首向任XX索要钱财,并安排赵某乙、徐X跟随任XX取钱,后任XX被迫交给赵某乙、徐X现金1800元。案发后,葛XX家属退还给任x元现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今年二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朋友葛XX打电话让我到枣林沙巴克网吧,到那里才知道他与网管有矛盾,后来我、徐X、葛XX围着网管打了他一顿,网管的爸来了求情,网管跑了,葛XX我们就问他爸要钱,葛XX一会儿说喊了几十个兄弟,都得给钱,一会儿说手表丢了,让他爸赔,都是编的,他爸怕了,最后给他们1800元,是我和徐X收的钱,后来给葛XX了。他的表没丢,他小声给我说让我到旁边的商店开个几千元的发票,我说和商店的人不熟,我和徐X装着去转了一圈,回来说没找到发票。我只想着给葛XX帮忙,没想到葛XX后来欺负网管的爸,编个理由问他要钱,不给钱不让走,让我和徐X跟着他爸去拿钱,当时葛XX还拿把匕首在他面前晃。

2、被害人任XX的陈述:2011年2月12日晚上7点多,我正在家睡觉,我儿子任XX给我打电话,他说在网吧有人打他,让过去救他。我知道儿子上班的网吧,我和妻子就开车到枣林街开心网吧。我下车到巷子口处,看到我儿子躺在东墙根处,他女朋友站在旁边,一个高个子娃在打我儿子。另两个年轻娃站在旁边说打死他,我过去认错,说小孩子家不懂事,不让他们打了,这时我儿子女朋友,不知道说了啥,他用脚踹了她肚子一下。高个子娃让我到北边道里去说事,我怕去了挨打,不去,他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放到我胸口威胁我,他说,他还有20个兄弟要过来,问我咋办,我让我儿子跟他跪下,他不让跪。那个高个子娃问我要6000块钱,打发他那些兄弟。我说没那么多钱,他说每人200元,最少也得4000元钱。

这时,我儿子悄悄走开了,剩下我和妻子跟他谈,苦苦向他求情,最后,他又说,那20个兄弟的事,他自己出钱摆平,但是打架时候,因为你儿子把我手机打掉了,这手机是我定情之物,2800块钱买的,这个钱得赔。说着让他两个同伴去拿发票,他两个同伴转了一圈,回来说没有找到。我一直说没有钱,他非要把我儿子找回来,我答应后,高个子娃就安排那两个同伴,一个穿黑衣服,一个穿红衣服,跟着我去找。后来,那娃又打电话让回来,我和妻子都跟他说好话,他说你们走吧,我见你儿子了打死他,他说最低得给他2000块钱。我没办法就坐在那哭,最后说给他1800元钱,他交代那两个同伴,给我看住人,啥时候把钱拿来啥时候走人,那两个娃就跟着我们去找钱。走到背巷里,我妻子装着去借钱,把身上钱凑凑给我1800元,我把钱给了穿黑衣服那娃。我和我妻子就分头走了,然后到车旁会合,我们就回家了,到家将近11点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的证言:我和丈夫接到儿子打来的电话,说有人打他,我就和妻子赶到儿子工作的网吧,在开心网吧对面的巷子里,看到我儿子在地上躺着。我儿子女朋友在旁边站着,一个高个子娃在打我儿子,旁边还站着两个娃,没有动手。我们就过去求情,这时,不知儿子的女朋友说了什么,那个高个子娃踹了她一脚,那个高个子娃过来,就问我们要4000元钱,说是还有20个兄弟要过来,一个人200元钱,我们还是向他说好话,他不耐烦了,突然掏出刀子,对我丈夫晃晃,说你信不信,我能在你身上扎两个洞。我丈夫说,去找个中间人来说和,那个高个子娃说我们是要喊人打架,我丈夫说是找人来说和,后来他派两个娃跟着我们去找人。他们去了半个小时,人也没有找回来,我们夫妻两个就又向那个娃求情,最后那个高个子娃就说,我那20个兄弟的事,你们不用管了,刚才打你儿子时候,手表丢了,手表值3000块钱,你拿2800元钱,我丈夫气的直哭,最后讨价还价,商量的是1800元钱。我们说的去借钱,最后我在网吧,把儿子的工资结算了一下,加上我身上的钱,凑够了1800元钱,给了那个穿黑衣服的娃手里,然后我和丈夫就分头回家了。

(2)证人任XX的证言:2011年晚上7点多,我替我们沙巴克网吧收银员收银,一个高个子娃到收银台拿出身份证,让我看有没有钱,我看了说没钱,他朝我吼道:“我知道没钱”,然后走到一边,我说了一句,没钱刷个屁呀。他兄弟听见了,告诉他了,高个子过来质问我骂谁的,我说误会了。他让我出去,我不出去,我把手机装口袋里,他说你想打电话叫人是吧,他就直接打电话叫人过来。五分钟左右,过来有四五个年轻娃,进到网吧,他把我指给那几个娃,让他们盯着我,其中一个娃就要上来打我,被店长拉开。高个子娃就进来说要说理,我说说理可以,让你兄弟们走开,我在监控器上看不到人了,就出来网吧,跟高个子娃说话,没说两句,高个子娃就打我,一会他朋友又出来六七个人,围着打我。高个子娃说把他拖到巷子里,用手拉住我左胳膊,把我顺地拉到开心网吧对面的巷子里,我女朋友说那个高个子娃:你妈怎么教你的,这么没素质,高个子娃还打了我女朋友。惊动了邻居,有人出来劝,他们也不听。我爸妈也赶来了,让我跪在高个子娃那里道歉,高个子娃说,今天这个事,我可以放过你,但是我还有20个兄弟要过来,摆平这20个人就没事了,意思让出钱招呼好他们,我爸一直在求情说好话,我就拉着我朋友先走了,回家等到11点钟,我爸妈先后回来了。

(3)证人欧阳XX的证言:我认识葛XX有半年了,他以前在我店内买过东西,经常在沙巴克网吧玩,2011年2月14日前两天晚上约9点多,葛XX到我店内,说有人打他了,问我要刀子,看到桌子上放着一把匕首,拿起就走,第二天或第三天,葛XX把刀还给我,他还说在开心网吧打架了,他问对方要了钱,要请我吃饭,我没有去。

(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与任XX是同事,葛XX经常在我们网吧玩,我也认识,2011年2月12日晚上,葛XX与任XX发生争执,喊来四五个年轻娃,把任XX拉出去打了一顿,还打了任XX女朋友,把她踹到了,经邻居劝解,不打了。葛XX跟任XX爸到北边说事去了,我就回网吧了。大约九点40分,任XX爸给我说,他娃把人家手表弄丢了,人家让赔3000元,他妈刚做手术,手里没钱,把任XX工资结了,任XX他爸就出去了。

(5)证人马某证言:那天晚上7点多,我和冯玉玺、老某吃了饭去沙巴克网吧上网,碰见了葛XX就一块去了,葛XX一个女朋友让他请客上网,葛XX说没钱,并拿身份证去验证,网管说他卡上没钱,他说知道,转身走了,网管骂了一句话,没钱刷个屁,我听见了,给葛XX说了,葛XX就不依网管,让我和老某两个打网管,被老某拉住。他让我给小六打电话,过来打架,又让我去四眼饭店,把他朋友六四喊来。

葛XX去喊网管出来,网管不出来,葛XX让我们躲到一边,一会,他把网管喊到门口,说着扇了网管一巴掌,我们也到场了,葛XX说打他,我、老某、冯玉玺、六四、小六上去打了网管,葛XX拉着网管头发,把网管拉到开心网吧道内,网管女朋友劝不住,骂了一句,葛XX炸了那女的一脚。网管的爸妈也来了,葛XX说,管不管你娃,不管了我今黑把他拉四坝去。又对网管说,你信不信,今黑我打了你,你爸还得给我钱。说了这话,葛XX拉住网管爸去巷子里谈判去了。

小六说有警车来了,葛XX让我们散了,我和冯XX、老某、小六等跟着小六走了,剩下六四还有个娃跟葛XX留在道内,跟网管爸妈说事,讹他钱,具体怎么说,我不清楚。过有十几分钟,小六喊着我给葛XX送衣服,小六把衣服递给葛XX,葛XX说小六把他上衣口袋里的烟跑丢了。

(6)证人葛XX的证言:那天晚上,我和李X吃饭喝酒后,到枣林街沙巴克网吧玩,我到网管那里刷卡,卡上没钱。稍后李冰对我说,旭哥,刚网管骂你了,说你卡上没钱,刷个屁。我就去质问网管,网管说不是说我的,我对网管说,你等着,下班再说。我就打电话过来,我打通赵某乙、许X让他两个过来。他们到后,我对他们说网管骂我了,他们说那揍他。我就进去找那个网管,正好听见他正跟他爸打电话,让他爸来接他。我喊他出来,他不出来,我恼了,跑到鸿运旅馆拿了根钢管要打他,被经理捞住了,然后我就出来了。等一会,我又进去,我找到网管,我跟他说,我说你出来,我兄弟们都走了,我不打你。他就跟我出来,我说今黑你为啥骂我,他说不是骂我的。李X过来先打网管,我朝许X、赵某乙、小六还有李X的几个朋友摆摆手,让他们围过来。我拉住那个网管头发,把他拉到开心网吧对面道内,李X、许X、赵某乙又上去对网管脚踢拳打。网管的女朋友过来了,我让她走开,她不走开,我朝她肚子上踢了一脚,她倒在地上,我还要打她嘴巴时候,大堂经理拉着我了。

这时,网管他爸妈都来了,我把网管他爸妈领到北边一个十字路口,许X和赵某乙后面跟着,我听见警笛响了,李冰和小六都跑了,我对网管的爸说:今黑你儿子骂我,网管他爸说:他骂你不对,我让他给你下跪。我让赵某乙去看他儿子在哪,赵某乙看了一下,说走了。我对网管的爸说:你必须把你儿子找来,否则这事不了,今黑我叫来这20个兄弟,你看咋办,我每个兄弟给200块钱,也得4000块钱。网管他爸说,没有钱,这时候,我发现身上的表不见了,本想表钱2800元和4000元一起问他要,看他没钱,我就说20个兄弟们的情我欠着,表是我女朋友的定情物,2800元买的,钱给我算了。我假装让许X去拿表的发票,许X转了一圈,回来说发票没有找到,网管他爸说实在没钱,他妻子才做了手术,他说给我1000,我说不中,我说今黑钱不给,就让兄弟们跟着你们,转了一圈,网管他爸说,给我1800元钱,不中就杀了我吧,坐在那哭起来了。我不让他哭,让许X和赵某乙跟着去拿钱,我到赌机室等着,晚上11点多,许X和赵某乙一起到赌机室,许X把1800元钱给了我,我点完钱,问人呢,许X说走了。随后我们就回宾馆睡觉了。

表没有丢,表在我外套口袋里,后来小六把我外套拿走了,所以表没有在身上。表是小六的,多少钱买的我不知道。

第二天中午我给赵某乙100块钱路费,他回镇平了,剩余的钱我除了交房费,买吃的,都在沙巴克网吧对面赌机室输了,总共玩了四次,输了1400多元。(摘自侦查卷二P20-28)

证明:葛XX、徐X共同抢劫。

(7)证人徐某证言:葛XX说:我的手表丢了,你得把表钱给我赔了,我2000多买的,你看着给。我和林博就带着网管的爸回到开心网吧道内,葛XX和网管的妈抱着小孩都在那里,葛XX把扎子从我手里要过去,对住网管的爸的胸口说,要么把你儿子找来,要么你赔钱,不赔钱你走不了,我来了一、二十个兄弟,饭还没吃,你看咋办,想要钱。网管的爸说好话,说自己没钱。后来葛XX说我来这么多兄弟的事不用你管了,我的表丢了,值2000多元,你非得赔不中,说着用刀子刮着指甲吓唬网管他爸、妈,网管他爸求情说家里穷,没钱,只愿意给1000块钱,葛XX不同意,逼得网管的爸只哭,最后说给宏旭1800元钱,宏旭同意,让我和林博跟着网管的爸妈要钱,别让他们跑了,让我们拿到钱了把钱交给他,我和林博跟着网管的爸、妈找到1800元钱。我拿到1800元钱到沙巴克网吧对面赌机室把钱给了宏旭。

4、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时间:2010年2月13日)

赵某乙,男,(略)出生,汉族,住镇X村大河东庄X号。

(2)辩认笔录

经任XX辨认,指出葛XX就是打他的高个子娃;经王某科辨认,指出葛XX就是纠集多人殴打任XX的高个子娃;经张春霞辨认,指出徐X就是从她手中要走1800元钱的年轻娃。

(3)照某:任XX被打伤的情况,葛XX做案用的匕首。

(4)刑事判决书:葛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徐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7、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某乙于2010年7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行政拘留11天,罚款500元。

5、鉴定结论:葛XX的“龙波牌”男式手表一块,八成新,价值56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赵某乙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涉及被害人的财物损失业已退赔,对赵某乙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8月9日止。判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峰

审判员周建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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