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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别名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7日早上5点3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在本市X区QQ宾馆住宿准备离开时,趁老板魏XX离开收银台去洗手间时,将收银台抽屉内现金4000元和一张户主名叫王XX的中国人民银行存折盗走。被盗存折已被秦某撕毁并扔掉,被盗赃款已被被告人秦某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2000元,下余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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