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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柳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柳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代表人张某某,组长。

柳某、柳某与陈塬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某、柳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的征地款在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塬村X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略)(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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