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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1年11月30日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银灰色长安铃木小型轿车,行至开封市X区X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7.56mg/x。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交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x的灰色长安铃木轿车,行至开封市X区X路时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7.56mg/x。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1-0931)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两份、照片一组、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建军

审判员李晶

人民陪审员李洪堂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夏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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