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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岳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合伙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李雪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剑,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岳某(李雪岭)因与被上诉人闫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垣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王某梅

审判员周云贺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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