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女,58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男,55岁。
上诉人祁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荔民初字第X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已明确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且本案所涉财产价值也没有超过500万元。综上,原审裁定于法无据,请求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某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缺乏事实根据,且以此作为婚姻家庭类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不符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8]X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某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规定精神。综上,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有理,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九条、第某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8]X号《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某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荔民初字46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继某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某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某百五十四条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某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某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某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某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高法[2008]X号《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某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第某条婚姻、继某、家庭、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