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柯某,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55岁。
原审被告邓某,女,33岁。
上诉人柯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荔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上诉人是以上诉人向其借款为由提起上民间借贷纠纷。但是本案又是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其所经营的坐落于莆田市X区X路的莆田市X区远胜快速印刷厂的机械而引起拖欠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因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均有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贞贞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