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某丙,男,193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沈某,女,193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贾某丁,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贾某丙、沈某与被执行人贾某丁赡养费纠纷,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了(2011)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贾某丁自2011年起每年的3月16日给付两申请执行人赡养费6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某丁有能力履行本案所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2012年度被执行人贾某丁应履行义务是本院通过强制执行才履行的。申请人贾某丙、沈某现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贾某丁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为了保证本案的后续执行,防止被执行人贾某丁隐匿、转移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某丁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