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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X区荔城中大道。

负责人王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56岁。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某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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