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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荆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欠款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50年10月X号出生,汉某,教师,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荆某因与李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新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荆某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给xxx建筑的房屋提供货物,后被申请人解除了与xxx的承包关系,并承诺偿还xxx欠下的货款。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请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所申诉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二审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荆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荆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某云

审判员李某源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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