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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为与原审被告罗某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X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www.美机.net”网络域名注册人,住(略)。

原审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机公司)为与原审被告罗某计算机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发出辽检民行二建字(2011)X号检察建议书,认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铁审民初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依法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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