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彬,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
上诉人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一)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智勤
审判员龙昀
代理审判员郭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