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12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123-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某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