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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12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123-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某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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