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
被告熊××。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以已与被告熊××于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