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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明与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乡县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乙按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乙在安乡县财政局有工资及津补贴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杨某乙在安乡县财政局的工资及津补贴等收入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秋林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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