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7.九十七年度票字第二六六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7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票字第26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660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共計新臺幣陸佰零陸萬陸仟元,及

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該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

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莊學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