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镇××社区××××号。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余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镇××社区×××路××号。系余某甲之长女。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余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镇××社区×××号。系余某甲之次女。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镇××社区×××号。系余某乙之夫,余某甲之次女婿。
余某乙、余某乙、谢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镇××社区×××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和解等。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董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X镇××居委会××组。系余某乙之夫,余某甲之长女婿。
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和解等。
申请再审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乙、谢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乙、谢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何剑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