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史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子长县齐家湾中学。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与史某、子长县齐家湾中学人身损赔一案,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史某赔偿任某甲4965.73元,诉讼费30元,被申请人子长县齐家湾中学赔偿3310.49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史某的监护人李某某及子长县齐家湾中学按规定期限履行完了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南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