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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陈某相邻权通风、采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康市X区同康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康市X区人,住(略)。

谢某与陈某相邻权通风、采光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超出安康市X乡建设局规划审批内容的建筑物,2011年6月10日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限其在7日内拆除超出安康市X乡建设局规划审批内容的建筑,在期限内谢某已将违章建筑拆除完毕,故(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

审判员涂必明

审判员刘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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