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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27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男,47岁,汉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34岁,土家族,(略)X区南庄坪办事处,系张某乙界市X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年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到被告张某乙家安装空调,原告未系安全带,从外支架上摔下,当即被送往(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药费6243元。2011年1月8日,经张某乙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被告张某乙仅给原告李某付1000元医药费,原告李某遂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护某、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x.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张某乙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含已付的1000元),定于2012年1月4日一次性付清;其余经济损失,原告李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年红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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