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乙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2月26日因诈骗被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8月25日因诈骗一案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翦相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乙在慈利县城先后两次将10张某乙真旧版人民币冒充真币,卖给收藏旧版人民币的罗XX,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乙又电话通知在湖南省常德市X区“再就业”广场摆地摊的李某丙,要其再送高仿真旧版人民币过来,李某丙于当日20时许赶到慈利县城,并给被告人张某乙提供了33张某乙仿真旧版人民币。当晚,张某乙又先后两次将33张某乙仿真旧版人民币卖给罗XX,得赃款人民币92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4400元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经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鉴定,该43张某乙真旧版人民币均系机制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慈利县公安局抓获材料,被害人罗XX报案陈某,证人陈某、李某丙、李某丙、李某丁人的证言,慈利县公安局扣押仿真旧版人民币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被告人张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2年8月24日止。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某乙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丙华

审判员施琦

人民陪审员张某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