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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雪公司)、原审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继寿、陈某某,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维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雪公司)、原审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某,被上诉人维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原审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寿、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吕树利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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