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安阳市会计核算中心(原安阳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地址:安阳市X路中段。
负责人张某某,任该中心主任。
申请复议人安阳市会计核算中心因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的(1995)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案在复议过程中,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了(1995)林法执字第206-X号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995)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申请复议人安阳市会计核算中心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因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1995)林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而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安阳市会计核算中心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王克亮
代理审判员付志明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建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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