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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与被上诉人叶某婚约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尚碧,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益红,息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叶某婚约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甲、冯某乙以及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尚碧,被上诉人叶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汤益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钢

审判员陈钢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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