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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公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公某。

法定代表人杨××。

申请人曹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出收条两份,要求被申请人郴州市第四建筑公某支付货款(略)元及利息x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如某支付令:

被申请人××公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曹某货款(略)元及利息x元。

被申请人如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勇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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