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原告刘某之子)。
被告廖××。
委托代理人欧阳××。
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廖××解除双方于2009年7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廖××于2009年7月21日收取原告刘某的购房定金x元、于2009年7月29日收取原告刘某的购房款2500元,并同时补偿原告刘某7500元,合计x元,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一日内全部支付给原告刘某。自此本案全部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三、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829元,由原告刘某自愿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文林
审判员唐勇林
人民陪审员段小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