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石墨矿[副井(1)]。
负责人何××。
被告何××。
被告贺××。
被告何××。
被告何××。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石墨矿[副井(1)]、何某、贺××、何××、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仁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墨矿[副井(1)]、何某、贺××、何××、何××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石墨矿[副井(1)]、何某、贺××、何××、何××的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