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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

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陈萍价值x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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