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女,生于X某年X某X某日,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某X,男,生于X某年X某月X某日,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某X某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X某
代审判员:李X某
人民陪审员:党X某
二0一一年X某月X某日
书记员: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