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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与被告何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何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女,系被告之胞妹。

原告欧某与被告何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2011年10与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工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某乙龙、人民陪审员钟电亮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某乙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邓某全系广东精英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4月10日19时许,邓某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由肇庆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给付工亡赔偿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x元,原告及邓某全两个女儿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177.74元(平均每人392.58元)。被告领取该两笔赔偿款后未将原告应得份额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补助金x元和肇庆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月支付的392.5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每月的392.5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肇庆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支付给原告欧某。

二、由被告何某乙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该款从广东精英纺织有限公司抚恤金补差款【(2011)汝民初字第416-X号民事裁定书的冻结款】中直接支付。

三、其它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诉讼保全费950元,合计2196,由原、被告各承担1098元。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工友

审判员何某乙龙

人民陪审员钟电亮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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