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何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女,系被告之胞妹。
原告欧某与被告何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2011年10与2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工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某乙龙、人民陪审员钟电亮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欧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何某乙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邓某全系广东精英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4月10日19时许,邓某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由肇庆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按规定给付工亡赔偿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x元,原告及邓某全两个女儿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1177.74元(平均每人392.58元)。被告领取该两笔赔偿款后未将原告应得份额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补助金x元和肇庆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月支付的392.5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每月的392.58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肇庆市X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支付给原告欧某。
二、由被告何某乙付给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该款从广东精英纺织有限公司抚恤金补差款【(2011)汝民初字第416-X号民事裁定书的冻结款】中直接支付。
三、其它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诉讼保全费950元,合计2196,由原、被告各承担1098元。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工友
审判员何某乙龙
人民陪审员钟电亮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