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原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开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某某、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乙于2007年9月份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0月8日双方到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贺某一。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0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贺某一由原告贺某直接抚养,原告贺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某乙承担小孩抚养费;
三、原告贺某自愿补偿被告张某乙生活费9000元(已当场兑现)。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0元,原告贺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开宏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