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州市光明眼科医院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某峰,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公安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该局龙山派出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局法制室民警。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林州市教体局退休职工,住(略),系邓某某丈夫。
上诉人李某某因诉林州市公安某2009年6月3日对其作出的林公(龙)决字第X号公安某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崔永清
审判员高秀清
审判员崔晓梅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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