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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谷某,女,职业、地址等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东,勉县茶店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杜某,男,职业、地址等略

委托代理人:杜某明,勉县法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谷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小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某与被告杜某于1994年相识谈婚,1995年11月24日在勉县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杜某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5年3月,被告到深圳打工,同年4月原告亦到深圳与被告共同生活。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即离开深圳,此后二人各自在异地打工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杜某丽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婚后共同财产土木结构房屋一间,三节组合柜、沙发一组归被告所有,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审理中,被告亦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谷某与被告杜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杜某丽由被告杜某抚养,由原告谷某一次性支付被告杜某子女抚养费6000元,定于2011年8月31日前履行清结。

三、原告谷某的个人财产:三节组合柜一套、沙发一组,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四、被告杜某的个人财产:位于新街子镇X组的土木结构房屋一间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胡小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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