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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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兰),女,1979年出生。

被告廖某某,男,1972年出生。

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在大水田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廖某威,现为小学六年级学生。被告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现在永州监狱服刑。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廖某威由原告抚养成人。

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廖某威,该小孩现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现在永州监狱服刑。

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2004)永狱字第X号罪犯入监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廖某威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成年,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刘某某全部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无嫁妆;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书斌

审判员刘某南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祝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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