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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支队长。

被告代理人:曹建高,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警号:x。

被告代理人:邢新生,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警号:x。

上诉人王某甲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曹建高、邢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年月20日作出的(2010)湖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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