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3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支队长。
被告代理人:曹建高,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警号:x。
被告代理人:邢新生,三门峡市公安局民警,警号:x。
上诉人王某甲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代理人曹建高、邢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年月20日作出的(2010)湖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予
助理审判员肖爱祥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