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X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顺翔公司)与被告周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华瑞顺翔公司诉称:2011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协议,被告用原告的集装箱货车将椰子从海南运到北京新发地批发市场,运费总额为x元,先付8000元,余款6800元在货物到达后付清,原告的司机李某生在协议上签字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货物按时运到后,为了少交管理费,被告请求原告采取不卸货的方式帮着卖三天椰子,但是从第四天开始,被告以椰子质量出现问题为由,没有依约支付剩余运费,并且违法将车辆扣押,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营运损失和其他损失,经过十多天的调解协商,被告将车辆放行,但是赔偿没有实质效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6800元,赔偿营运损失、司机工资等损失x元。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签订运输协议的双方是周某与李某生。华瑞顺翔公司是承运车辆登记的车主,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华瑞顺翔公司是承运人。华瑞顺翔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