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馨园售楼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馨园售楼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萍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