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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馨园售楼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馨园售楼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馨园售楼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萍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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