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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永(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浩,北京市华堂(略)事务所(略)。

原告琚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英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某某、被告营业部委托代理人孙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琚某某诉称,原告为自行购置的京x号小轿车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14日二十四时止,原告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等,原告共向被告交纳保险费5126.46元。2010年7月25日,原告之子琚某驾驶保险车辆在丰台区木樨园东与崔利彬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支队方庄大队认定,崔利彬承担事故100%的责任。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将车送到北京和裕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并支付x元修理费。8月1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以原告无责为由拒绝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营业部辩称,第一、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已经依据规定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第二、对保险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三、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被告是按照事故车辆承担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原告为无责方,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该条款是经过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被告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条款及法律是适当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2日,琚某某为车牌号为京x的轿车向营业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09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10年9月14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共计4596.72元。合同签订后,琚某某交纳了保险费4596.72元。

2010年7月5日21时5分左右,琚某某之子琚某驾驶保险车辆行驶于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东时,与崔利彬驾驶的京x客车发生碰撞,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大队方庄支队认定,崔利彬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8月2日,琚某某将保险车辆送至北京和裕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并要求营业部进行赔付,营业部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8月18日,保险车辆维修完毕,琚某某共支付修理费x元。

另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琚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投保时营业部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琚某某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算单、拒赔通知书,被告营业部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琚某某与营业部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一方的琚某某所受到的损失,营业部是否应当赔偿。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付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琚某某否认曾收到上述保险条款,营业部未举证证明其曾将上述保险条款交付琚某某。另外,营业部亦未举证证明其曾就上述条款向琚某某作明确解释说明,因此,上述保险条款的内容对琚某某不具有约束力,营业部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琚某某保险金四万九千八百五十六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英婷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柴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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