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被告王某,女。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在广东省惠东县博文电子厂务工时相识,从此自由恋爱。2000年1月29日,原、被告在湖南省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5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朱某某,朱某某长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此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5月,原告独自前往上海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1年12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朱某某由被告朱某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万元,本调解书送达时支付完毕,但婚生子仍是父母双方之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春云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