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张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侯某。
原审被告:武汉鑫佳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区海天汽配大世界西区X栋X号。
原审被告:许某,系张某乙妻子。
申请再审人张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丙、侯某、原审被告武汉鑫佳源种业有限公司、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郭某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葛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