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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指控:

2010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宅基纠纷与其堂兄弟郭XX发生争执,引起厮打。郭某某将郭XX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金XX、郭某X、许XX、郭某X、许保X证言,被害人郭XX陈述,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原、被告双方系堂兄弟关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使双方和谐相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建华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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