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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峰(另案处理)窜至开封县X街村王XX家,陈某峰在外望风,陈某某进院盗窃信鸽23只,价值950元;当夜,二人又窜至开封县X镇王XX家盗窃鸽子50只,价值1000元。第二天,被告人陈某某将鸽子卖掉,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某峰的供述,失主王XX、王XX的陈某,证人张X、王XX等人的证言及对被盗鸽子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涛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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