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茹某因他人多次向其索要欠款,遂产生邪念,窜至卢氏县新车站桥头附近,以租车为名骗取卢氏县X乡X村民杜××的信任,租赁杜××的豫x号桑塔纳轿车,后将该车以抵押的形式向卢氏县X村民廉××借款x元,一部分用于还借款外,其余被其茹某挥霍。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骗取车辆价值x元。
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茹某因杜××一直向其追要车辆,再次以租车为名骗取卢氏县X镇X村民张××的信任,租赁张××的豫x号桑塔纳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杜××。2010年1月5日,张××在卢氏县X镇X村发现茹某,遂报警,茹某被卢氏县公安局抓获。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骗取车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杜××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马××、廉××、王×、陈××等人的证言,卢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豫x和豫x行驶证及购车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庆军
审判员张军川
审判员郭新波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