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姜××。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康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原、被告合伙做生意,2010年被告将原告工程款取走,2011年农历1月15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由孙海元作证,2011年底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借款1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欠原告借款无异议,只是暂时经济紧张,承诺延期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姜××偿还借原告杨某人民币112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付30000元,2012年8月30日前付4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下余的42000元。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康凯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雷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