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大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绰号高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汉族,重庆市X区人,文盲,无业,现住(略)。2005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06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刑满释放;2009年4月2日因盗窃在西山坪劳教,2010年10月解教。2011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大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绰号络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略)。2007年因盗窃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刑满释放。2011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大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梦X、小儿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汉族,重庆市壁山县人,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现住(略)。2011年6月21日,因本案被大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绰号肖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文盲或半文盲,现住(略)。2011年7月24日,因本案被大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汉族,重庆市X区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略),现住重庆市X镇xxx社。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大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大足县看守所。
大足县人民检察院以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肖某、张某乙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肖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胖子”、“达县”(后二人在逃)在重庆市X区南纪门“老太婆旅馆”共谋到重庆各区县盗窃通信电缆线牟利,五人准备好断线钳、剥线钳、尼龙口袋等作案工具,先后在重庆市X区、南岸区X区盗窃通信电缆26次(4次未遂),共价值x元,造成经济损失1117元。高某等人21次(还有一次未来得及销赃,被抓获)将盗窃的通信电缆线均低价销售到重庆市X村立石社张某乙经营的废旧金属店,共获赃款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明知高某等人销售的通信电缆线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先后21次予以收购。被告人高某共实施盗窃26次,盗窃电缆线价值x余元,分得赃款x余元;被告人黄某实施盗窃21次,盗窃电缆线价值x余元,分得赃款约x余元;被告人吴某实施盗窃18次,盗窃电缆线价值x余元,分得赃款x余元;被告人肖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电缆线价值x余元,分得赃款200元及一部旧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在大足县盗窃五次(1次未遂、一次未销赃),盗窃价值x元,造成损失292元。
1、2011年1月4日晚,被告人高某、黄某来到大足县与被告人肖某联系盗窃电缆线的事宜,后由肖某骑摩托车带领高某、黄某来到大足县X组老河湾坡踩点。5日凌晨,肖某将高某、黄某送到该地后离开。高某、黄某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盗割中国电信大足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300对的通信电缆线250米,连夜运往重庆市X村立石社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3000余元。
2、2011年1月7日,被告人高某与肖某电话联系盗窃电缆线的事宜后与“胖子”来到大足县城,肖某骑摩托车带二人来到大足县X组三角田踩点。晚9时许,肖某用摩托车将高某与“胖子”带到宝顶镇X组三角田处即离开。8日凌晨,高某与“胖子”盗割中国电信大足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300对的通信电缆线300米。二人连夜用车运至重庆南岸区X村立石社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2000余元。
3、2011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伙同“胖子”在肖某的带领下来到大足县X组老河湾坡盗割中国电信大足公公司铺设的电缆线,二人刚将电缆线来夹断,被电信局职工发现后赶到现场察看,高某与“胖子”逃离现场,造成大足电信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92元。
4、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大足县城,由肖某带三人踩点。19日凌晨,肖某带三人来到重庆市X村X组城南老三叉路口,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盗割中国电信大足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300对电缆线151米,三人连夜用车运至重庆市X区张某乙处低价销售,获人民币3000余元。
5、2011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大足县X路号子口公交招呼站附近,三人用断线钳、剥线钳等工具盗割中国电信大足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200对通信电缆线380米、100对通信电缆线150米,三人用出租车将电缆线运至大足县X镇时,被交巡警截获。
(二)在涪陵区盗窃通信电缆14次,价值x元。
1、2010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高某、黄某、“达县X区X乡X组半边园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300对通信电缆线32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张某乙处低价销赃,获人民币2000余元。
2、2010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半边园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300对通信电缆35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张某乙处,低价销赃获人民币2000余元。
3、2010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半边园坡附近,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200对电缆线250米、100对电缆线50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3000余元。
4、2010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乡X村X组青岗堡坡上,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8221元的200对电缆线75米、100对电缆线255米、50对电缆线255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3000余元。
5、2011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来到(略)黄某树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价值人民币9351元的200对电缆线300米,连夜将电缆线运至重庆市X区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2000余元。
6、2011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到重庆市X乡小平X组青岗堡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7169元的200对电缆线23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2000余元。
7、2011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峡石塘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200对电缆线320米,连夜将电缆线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3000余元。
8、2011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乡X村X队狗儿崖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5814元的200对通信电缆线187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3000余元。
9、2011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电压房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价值人民币x元的300对电缆线22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3000余元。
10、2011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村延寿桥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价值人民币x元的200对电缆线35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3000余元。
11、2011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中学背后坡上),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9843元的300对通信电缆线221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3000余元。
12、2011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三湾大塘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价值人民币1088元的200对电缆线35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
13、2011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胖子”来到(略)峡石塘坡,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200对电缆线308米、100对电缆线154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款2000余元。
14、2011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红草湾,盗割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被电信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而未遂,造成涪陵分公司经济损失133元。
(三)在南岸区盗窃电缆一次,价值4950元。
2010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村师家沟新湾坡,盗割中国电信南坪分公司铺设价值4950元的100对通信电缆线44米,连夜运至南岸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售,获人民币2000余元。
(四)在合川区盗窃电缆线3次,价值x元。
1、2011年4月20日晚,被告人高某、“胖子”来到重庆市X镇九岭二大八队马达子垭口,盗割中国电信合川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7147元的200对通信电缆18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2000余元。
2、2011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镇九岭二大八队马达子垭口,盗割中国电信合川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200对通信电缆230米、300对通信电缆15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3000余。
3、2011年6月1日晚,被告人高某、“胖子”来到重庆市X镇九岭二大八队马达子垭口,盗割中国电信合川分公司铺设的电缆线,因电信职工及时赶到而未遂。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364元。
(五)在垫江县盗窃三次,价值x元
1、2011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略)店子垭口,盗割中国电信垫江分公司铺设的价值人民币x元的400对通信电缆线350米、200对通信电缆线30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3000余元。
2、2011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镇X街口,盗割中国电信垫江分公司铺设的200对通信电缆,因电信职工发现而未遂,造成经济损失328元。
3、2011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来到重庆市X村X组左家堡坡,盗割中国电信垫江分公司铺设的价值5292元的400对通信电缆90米,连夜运至重庆市X区四公里张某乙处销赃,获人民币2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肖某、张某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某、宋某、陈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向某某、罗某某、黄某、张某丙、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立、破案报告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大足电信局损失及修复清单、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报案清单、中国电信南岸分公司报案清单、中国电信合川分公司报案清单、中国电信垫江分公司报案清单;大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盗窃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黄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金额处罚;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四、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
六、责令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肖某退赔大足电信局被盗通信电缆折价人民币x元;中国电信涪陵分公司被盗通信电缆折价人民币x元;中国电信南岸分公司被盗通信电缆折价人民币4950元;中国电信合川分公司被盗通信电缆折价人民币x元;、中国电信垫江分公司被盗通信电缆折价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高某、黄某、吴某、肖某按所参与作案金额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宋某良
代理审判员王锋
代理审判员何启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