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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与郭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东某,又名东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东某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某诉称,2001年2月我与被告郭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东某光。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我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甚至打架,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借口出外打工但从未给家拿过钱,对孩子不管不问,特别是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也毫无音讯,致使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XX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9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东某光。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10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亦无音信,原告于2011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及本院与被告郭XX之妹郭某娟的谈话笔录,村X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被告郭XX于2008年10月独自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且无音信,此事给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关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应待被告重新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东某与郭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东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晓明

人民陪审员李桃英

人民陪审员詹三军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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