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某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河南某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殷某某,河南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某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某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某检察员张某、杨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及其辩护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某: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教唆、指某、接送艾克拜尔江•安瓦尔(男,X年X月X日生)在宝丰、叶某、郏县、襄县等地实施盗窃。
一、2011年6月20日,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李某甲所开的“来三份”水果店内,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8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耳环一对、耳钉一对、铂金戒指某枚。经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等物价值6642元。后在逃跑时某抓获。赃款和赃物被追退。
二、2011年2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X街交叉口的杨某甲所开的万通综合供应店内,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2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三、2011年6月初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娄某所开的贝贝牙科店内,趁被害人娄某之机,偷走现金1200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四、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鲁山县X路北段邹某所开的万通管业店内,趁被害人邹某之机,偷走现金3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五、2011年6月1日,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郏县X路的张某乙所开的土产日杂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3100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六、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叶某武某部门口的孙某甲所开的军品店内,趁被害人孙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5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七、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郏县X路的柴某所开的机电标准配件店内,趁被害人柴某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八、2011年4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叶某新某路的李某乙所开的化妆品店内,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九、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叶某叶某路张某甲所开的文化店内,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2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王某甲所开的洗衣店内,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一、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口王某乙所开的旅社内,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二、2011年5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襄县X路陈某所开的灯具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之机,偷走5800余元,黄金戒指某枚。经鉴定,被盗的戒指某值1110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三、2011年4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襄县X路宋某所开的农资店内,趁被害人宋某之机,偷走现金3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四、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吴某所开的玉石店内,趁被害人吴某之机,偷走现金7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五、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爱你宝贝摄影店内,趁被害人高某之机,偷走诺基亚高某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00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六、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新某车站南某西吉利诊所,趁被害人姬某之机,偷走现金5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七、2011年6月18日下午6时某,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孙某乙所开的金盾超市内,趁被害人孙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八、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大众商城王某丙所开的饰品店内,趁被害人王某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十九、2011年6月初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水果市场南某开的超市内,趁被害人不某之机,偷走现金3300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二十、2011年3月底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街焦某所开的日杂店内,趁被害人焦某之机,偷走现金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某;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对公诉机关指某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带艾克拜尔江出来让他偷东西是其不对,其没有接送艾克拜尔江去偷东西,艾克拜尔江总共给其七、八千元钱,其做生意后,就没有让艾克拜尔江去偷东西。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认罪态度较好,其并不知道艾克拜尔江的具体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二起至第二十起犯罪行为是否是艾克拜尔江实施的存在疑问,犯罪数额也不确定,鉴定结论也没有实物;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是犯罪未遂,艾克拜尔江被抓住,赃款赃物被追退,综上,建议对买买提江•马木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教唆、指某、接送艾克拜尔江•安瓦尔(男,X年X月X日生)在宝丰、叶某、郏县、襄县等地实施盗窃。
一、2011年6月20日,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李某甲所开的“来三份”水果店内,趁被害人李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8000余元、一个玉手镯、耳环一对(价值1931元)、耳钉一个(价值399.50元)。经鉴定,被盗的耳环、耳钉等物价值2330.50元。后在逃跑时某抓获。涉案8000余元、一个玉手镯、耳环一对、耳钉一个被追退。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2011年6月20日中午,买买提江.马木提和居麦.马木提开车将其从平顶山送到宝丰。其顺着新某车站转盘那条路向新某空网吧方某转,转到一个水果店,看见店女老板在外面忙,其趁店女老板不注意进到水果店里面,在水果店柜台里的钱盒子里拿的现金,其把钱装进兜里上到店内二楼,把抽屉打开有金首饰和玉手镯,装好后下楼出来走了。走了没几步被女老板发现并捞住其胳膊,其心虚就照她手上咬一口跑了,女老板拐回去叫人追其,其跑到一个院子的角落里跳进一个死胡同内,最后被人发现抓住了,女老板到后其把钱和首饰都给她了。
2、被害人李某甲陈某内容与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抓住艾克拜尔江后,艾克拜尔江给其家属一沓钱(有八千多元)、一个玉手镯、一对耳环、一个耳钉。其家一共被盗了二万一千余元,一个玉手镯,一对耳环,一对耳钉和一个金项链。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李某甲陈某内容基本一致。
4、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证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金项链(无实物)一条价值2960元,一对耳环价值1931元,一对耳钉(只有实物一个)价值799元,一枚铂金戒指某值952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1年2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X街交叉口的杨某甲所开的万通综合供应店内,趁被害人杨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2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具体日期记不住了,买买提江开车将其送到宝丰。其在宝丰县X街X路口旁边的五金电料门市部(万通综合物资供应处)屋内桌子抽屉里偷了两千多元,后其把钱交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杨某甲陈某,其在宝丰县X路开万通综合供应社。2011年2月份的一天,其店里一共丢了三、四千块钱,具体是多少其记不清了。钱是在店里的抽屉里放的,都是100元面值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1年6月初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娄某所开的贝贝牙科店内,趁被害人娄某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十几天前的一天中午,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到宝丰县城老汽车站照住的那条路中段的一个牙科门诊,其趁牙科的女老板(二十多岁)到旁边店里和人家说话就偷偷地进入门诊室内,在桌子抽屉里发现一个钱包,其将钱包里的钱拿走了,后来数数有一千多一点,然后其给买买提江联系找到他后把钱交给他了。
2、被害人娄某陈某,其在宝丰县X路北段开一家贝贝牙科店。具体时某记不清了,那天下午3点多,其到隔壁方某家的店里聊天,过了有十几分钟回到店里,一直到下午六点多,其出门去买东西才发现放在抽屉里钱包里的钱不见了。丢了有一千二百余元,有九张某100元面值的,其它的是零钱。
3、证人方某证言证实,其在宝丰县X路北段开一个美容店,具体的时某记不清了,大概18时,其听隔壁的娄某说她店里抽屉里钱包里的钱被盗了,被盗了12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鲁山县X路北段邹某所开的万通管业店内,趁被害人邹某之机,偷走现金3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买买提江•马木提将其送到鲁山县,在刚进县城的一个大转盘的左边有一家万通水暖店,下午一两点左右,其进屋把放在桌子抽屉里的钱拿了,有三千多元钱。
2、被害人邹某陈某,其在鲁山县X路北段经营一家万通管业店。早在半月前的一天,其店里抽屉的钱被别人偷走了。被盗了三千多点,具体多少也不清楚。
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与邹某陈某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1年6月1日,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郏县X路的张某乙所开的土产日杂店内,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其在郏县X路X路交叉口的一家日杂店偷过钱,一天下午,当时某家店里有很多客人,老板在门口忙,店里没有人,其就进去在店里的一张某子抽屉里看到有一沓钱,就拿走了,有一千多元钱。这次也是买买提江•马木提送其去的。
2、被害人张某乙陈某,其在郏县X路X路交叉口处开一土产日杂店。2011年6月1日,其店里丢了3200元现金,钱放在店里桌子最右边的抽屉里。
3、证人姚某证言证实,早约二十天前的一天晚上大概七八点钟,其妻子张某乙给其打电话问其拿钱没有,其说没有,她就给其说那肯定是别人把钱偷走了。店里具体丢多少钱其不知道。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叶某武某部门口的孙某甲所开的军品店内,趁被害人孙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5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买买提江•马木提和居麦一起开车把其送到叶某,其在叶某武某部门口前一个军品店前看到军品店屋里没人就进去了,看到屋里面后墙处有一个木质桌子,中间那个抽屉用一个小挂锁锁着,桌子上放着一把铁剪子,其就拿起剪子把中间抽屉的锁撬开,然后把里面的钱给拿走了,当时某用橡皮筋捆着,有五千多元。后来其花了一千多,给买买提江•马木提交了四千块。
2、被害人孙某甲陈某,其在叶某县城许南某道武某部楼下开一个军用品店。早约六七天前的一天中午两点钟,其把放钱的抽屉锁好到后面去收拾麦子,回来后发现店里面后墙处放钱的抽屉和左边的抽屉半开着,里面用皮筋捆着的五千八百元钱被拿走了。其就给其哥张某乙打电话说被盗了。
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孙某甲陈某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郏县X路的柴某所开的机电标准配件店内,趁被害人柴某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买买提江•马木提开车把其送到郏县县城,其在郏县X路转盘南某的一家五金店里一个桌子的抽屉里偷了两千多元钱。
2、被害人柴某陈某,其在郏县X路口(郏县X路)路东经营机电标准配件门市部。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其店里抽屉里面的钱都没有了。钱是在店里一张某子的中间抽屉里放,当时某屉上挂一个锁也没有锁。被盗的钱大概有一千多点,具体多少不清楚。
3、证人姜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柴某陈某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1年4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叶某新某路的李某乙所开的化妆品店内,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大约两个月前的一天中午2点多钟,买买提江•马木提和居麦•巴拉提一起开车送其到叶某后走了,其在一家化妆品店前时某见一个女孩在门口睡着了,其就溜到屋里,屋里后面有一个玻璃门,其拉开玻璃门看见里面床上放着一个包,什么颜色的记不住了,拉开包后发现里面有个红色的钱包,其就把钱包里的钱拿出来装进口袋走了。后来数数大概有一千四百元,然后其交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李某乙陈某,其在叶某新某路开一化妆品店,具体的时某记不清了,那天下午14点左右,其去隔壁串门,其雇的小妮在店里看店,等其回到店里,发现其放在床上的黑包拉链开着,红色皮夹在包上面放,皮夹里面的钱没了,里面有一千多元钱,具体是多少其也不知道。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1年3、4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叶某叶某路张某甲所开的文具店内,趁被害人张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买买提江和居麦开车把其送到叶某后走了,其一个人在叶某县城转,走到一间文具店前时某见店里面没有人,其就进入到店里把桌子抽屉里的钱拿走了。后来数数有一千二百元左右,其把零钱花掉给买买提江交了一千元。
2、被害人张某甲陈某,其在叶某叶某路开一家文化用品店,具体时某记不清楚了,其店里抽屉里放的一千多元钱不见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王某利所开的洗衣店内,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约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买买提江开车把其送到宝丰后就走了,其转到宝丰县X街X路北的一家洗衣店时某见洗衣店内没人,门口外面有个女的带一个孩子在隔壁门口说话,其趁别人不注意进入到那家店里,把那家洗衣店的柜台抽屉里面放的钱拿走了,其跑出去后数数有1000多元,交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王某甲陈某,其在宝丰县X路开了一个洁康洗衣店,今年6月份,具体的时某忘记了,其店里抽屉里放的1400余元丢了,具体多少钱其也顶不清。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口王某乙所开的旅社内,趁被害人王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十来天前的一天下午,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在五条路口西边一个旅社门口的小商店偷了约四百元钱,后来交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有十来天前俺家店里的钱丢了,被盗有七八百元,具体是多少记不清了,有两张某十的,十张某十的,其余的都是零钱。当时某在柜台里放着。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1年5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襄县X路陈某所开的灯具店内,趁被害人陈某之机,偷走58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买买提江和居麦一起开车把其送到襄县,其转着玩到夜里十二点左右,转到一家卖灯具的店前,那家店还没关门也没人,其就进去在门口左手边的桌子柜门里发现一个包(记不清颜色),拉开后发现里面有个红色钱包,其拿住钱包走了。出来那家灯具店后,其把钱拿出来把钱包扔在路上了。有五千八百元钱左右,后其交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陈某陈某,其在襄城县X路中段开一家灯具店,2011年5月2日,其店里放在柜子里面的包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面有五六千块钱,都是一百元面额的。钱包里还有一个小的黄金戒指某被盗了,有3克左右。
3、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证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金戒指(无实物)一枚价值111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1年4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襄县X路宋某所开的农资店内,趁被害人宋某之机,偷走现金3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有一天中午,买买提江和居麦开车把其送到襄县,其一个人转到一条路上(其不知道那条路的名字但能找到地方)一家卖农药、种子的店前时某到店里没人,其带着一把起子进到屋里,把屋里照住门的那个地方某子上的锁撬了,里面有一个钱包,其就把钱包拿走,把起子也忘店里了。偷了有三千元左右,交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宋某陈某,其在襄城县X路喜丰收农资店上班,早约两个月前的一天中午约一点钟,其店里被盗了,钱在店里照住门桌子抽屉和柜门里放的,桌子抽屉、柜门都锁着,其吃完饭回到店里发现桌子抽屉锁被撬了,还多了一把胶把起子。桌子柜门里放有现金二千多点,桌子中间抽屉里有几百元,都被盗了,具体数目没数。店里多出的起子有六七寸长,胶把,把手处两头是黄色,中间是黑色的,起子头可能是撬锁时某弯了。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吴某所开的玉石店内,趁被害人吴某之机,偷走现金7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几天前的下午,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一个人转到老汽车站红绿灯照住的那条路的一个卖玉石的店时某见店里没人就进去了,外面屋里放的都是玉石,其直接进里面的屋里,屋里床上放一个手提袋,里面放一个钱包,钱包里面有钱和一部红色手机,手机没拿把钱全部拿走了,后来数数有七百多元,然后其联系买买提江见到他后把钱都给他了。
2、被害人吴某陈某,其在宝丰县X路开家玉石店,2011年6月18日下午16时某,其店里的钱被盗了,钱在店里面床上的钱包里放着,里面的手机也没动,丢了大概有六七百元钱,具体是多少记清楚了,有几张某百的,还有一些散钱。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爱你宝贝”摄影店内,趁被害人高某之机,偷走诺基亚高某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00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在宝丰县公安局附近路边的一个大照相馆里面偷了一部黑色推拉式诺基亚手机,手机后来扔了。
2、被害人高某陈某,其在宝丰县“爱你宝贝”儿童摄影店工作,2011年6月5日上午12点左右,其把手机的放在柜台上,吃饭回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当时某前面没人,都在店后面吃饭。手机是仿诺基亚的国产机,型号x+,2011年2月2日以480元购买的,没有发票。
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高某陈某内容基本一致。
4、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宝价证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诺基亚高某x+型手机一部价值4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新某车站南某西吉利诊所,趁被害人姬某之机,偷走现金5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半月前左右的一天的下午,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在新某车站转盘南某路西的一个小诊所的柜台抽屉里偷有五百元左右,然后其联系买买提江见到他把钱给他了。
2、被害人姬某陈某,其在宝丰县X路南某开一诊所,具体时某记不清了,其把诊所的门用链子锁好后去吃饭了,回来后发现桌子抽屉里的钱没了,被盗了大概有七百元,具体是多少其也没有数。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1年6月18日下午6时某,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孙某乙所开的金盾超市内,趁被害人孙某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具体时某记不清了,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在建材街口金盾宾馆旁边的一个商店柜台的抽屉里面偷走一千元多一点。后来其到网吧上了一会儿网充了二百多元的Q币,剩下的钱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孙某乙陈某,其在宝丰县X路X街交叉口开了一家金盾超市,2011年6月18日18时某,其回到超市听其妻子张某说放在柜台里的一千多元钱丢了。当时某在超市柜台的抽屉里放。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11年6月份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路大众商城王某丙所开的饰品店内,趁被害人王某丙不备之机,偷走现金1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具体时某记不清了,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转到新某车站转盘那条路的红绿灯旁边的一个小商场角落里的一个卖女性用品店时,从该店柜台里一个挎包内发现有一个红色的钱包,当时某看就把钱包装后面的裤兜里走了,后来打开看看钱包里有钱(一百元的九张,零钱没数)和银行卡等,其把钱留下其他东西扔了。其把零钱花完又留了一百元,剩下的八百元给买买提江了。
2、被害人王某丙陈某,其在龙兴路大众商场开了一家饰品店,大概2011年6月18日中午,其店里的钱包不见了,钱包内有一千三百多元钱。当时某包放在屋里南某的柜子里。钱有九张某百元,四张某十元,其他的都是零钱。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2011年6月初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水果市场南某开的超市内,趁被害人不某之机,偷走现金30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二十天左右的一天,买买提江开车把其送到宝丰县城后他就走了,其在县城水果市场南某照住的一家超市门口内的抽屉里偷走三千多元。其到平顶山后给买买提江一半的钱,另一半其自己偷偷留下花了。
2、被害人陈某,昨天中午13点到14点之间,其超市里柜台抽屉里的钱丢了,有3000元左右。
3、证人武某证言证实内容与被害人陈某内容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2011年3月底的一天,艾克拜尔江•安瓦尔到宝丰县X街焦某所开的日杂店内,趁被害人焦某之机,偷走现金400余元。后将赃款交给买买提江•马木提。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早一两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买买提江把其送到宝丰,其转到宝丰县X街一家医院旁边的一个杂货铺时某见店内没人就进入店内把店内包里的钱拿走了,后来数数约四、五百元,见到买买提江后交给他了。
2、被害人焦某陈某,其在中医院东开土产日杂商店,2011年3月底的一天,其店里的钱丢了,具体丢了多少其不知道。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艾克拜尔江•安瓦尔(X年X月X日生)的年龄。
2、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供述,2009年其经人介绍认识艾克拜尔江•安瓦尔,他当时某十几岁,其让他来内地偷东西,他听后就同意了。当时某手里没有人,艾克拜尔江年龄小,就是偷到东西抓到也不会处理他。其和其老婆努然古丽带着艾克拜尔江一起曾到过河南某口、新某、驻马店,近段时某又到了平顶山。艾克拜尔江每次偷到钱后把钱给其,其会给他几十块或者几百块让他零花,还会给他奖励,给他买衣服。艾克拜尔江听其的话,其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因为他平时某要什么,玩什么,其都会给他办。他如果不听其,其就不给他钱,也不会让他去玩,也不给他买东西。其存到银行四万元。这些钱都是从南某、新某、周口、平顶山这几个地方某的,每个地方某会停留多长时某,因为怕被抓到。到宝丰总共有几次其忘了。
居麦•巴拉提是其朋友,他是今年一月份来的。他来是帮其看孩子的,其老婆一个人顾不过来。其每个月给居麦•巴拉提一千块钱。居麦•巴拉提每个月的开销、工资,还有其和其老婆的开销都是由艾克拜尔江用偷钱的方某来维护的。其除了让艾克拜尔江去偷东西以外,还卖玉石来当招牌,主要还是偷东西。居麦知道他们是偷东西的,但他没有参与。
2009年10月份到河南某,艾克拜尔江就去偷东西和钱,开始他不是太会,其就告诉他,在偷的时某要看清哪个店有人不能偷,那种情况可以偷。到了今年,居麦来了以后,他们两个开始送艾克拜尔江去偷钱。艾克拜尔江在这里不熟,他到哪个地方某东西或钱是其定的。这个月在鲁山偷了两次,总共偷了有两三千块钱,具体在哪艾克拜尔江知道。郏县也偷过两次,不到两千块钱。宝丰来过几次,可能有三四千块钱。去过叶某一次,其忘了时某,这次有八九百块钱。
3、证人证言
(1)、证人居麦•巴拉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月7日从新某到南某市,2011年5月初和买买提江•马木提、努然古丽•买买提、艾克拜尔江到平顶山地区,到平顶山后给买买提江•马木提打工,帮他看孩子、做家务。他一个月给其1000块钱。其知道买买提江平时某卖玉为名带着一个叫艾克拜尔江的小孩出去偷东西。买买提江平时某车带着艾克拜尔江出去,让艾克拜尔江偷钱。具体去哪个地方某知道,有时某艾克拜尔江自己打车出去偷。偷钱的地点都是买买提江.马木提指某的,其只是跟着买买提江把艾克拜尔江送到,然后他们就走了。其和买买提江一起送艾克拜尔江去过鲁山、叶某、襄县和宝丰,有些地方某不知道是哪。买买提江没让其去偷,说艾克拜尔江年龄小,偷到钱后被公安抓到也处理不成,只让艾克拜尔江一个人去偷。艾克拜尔江偷到钱后都交给买买提江了。
(2)证人艾克拜尔江•安瓦尔证言证实,其和买买提江.马木提是2009年10月份左右认识的,当时某找到其问其愿不愿意跟他到内地偷东西,其同意了,其和买买提江.马木提和他的妻子努然古丽.买买提、买买提两岁的儿子阿尔法、居麦.巴拉提一起出来到各地转着偷。买买提江教其三种方某,第一种方某是商店没人的时某进去偷,第二种方某是商店老板睡着的时某去偷,另外一种方某是商店老板在的时某买买提江过去和老板谈话吸引老板的注意力,然后其趁老板不注意的时某进入到店里去偷,买买提江教其约半月时某就让其出去偷,他们在各地转着偷。买买提江开车把其送到一个地方某他就走了,等偷到钱后把钱都交给买买提江了,然后他管其吃饭给其点零花钱,偷不到钱就没饭吃没钱花。
其跟着买买提江•马木提干了有一年了,偷到的钱都交给他了,大约有三、四万元。这些钱主要用于他和他妻子努然古丽、居麦•巴拉提还有其的日常开销。居麦•巴拉提和买买提江•马木提一起送过其七、八次,都是来宝丰偷的。居麦•巴拉提知道买买提江•马木提是送其出来偷的。
(3)证人努然古丽•买买提证言证实,买买提江•马木提是其丈夫。2010年5月她们开始做卖玉的生意,先在河北干过,后来又转到河南某顶山、南某、驻马店、周口、新某,在每个地方某上十几天就走了。今年3月份,买买提江每天开车拉着居麦•巴拉提和艾克拜尔江早出晚归,说是卖玉石,但具体在外面干什么其不知道。
4、河南某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实了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因盗窃罪被河南某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6日刑满释放。
5、宝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扣押吉利牌轿车一辆(识别码x)、现金x元。
6、宝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说明证实了无法核实买买提江•马木提等人在周口、新某、南某等地盗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x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某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辩称“其没有接送艾克拜尔江去偷东西,艾克拜尔江总共给其七、八千元钱,其做生意后,就没有让艾克拜尔江去偷东西”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二起至第二十起犯罪行为是否是艾克拜尔江实施的存在疑问,犯罪数额也不确定;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艾克拜尔江证言证实被盗的数额、时某、地点与被害人陈某的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予以印证;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艾克拜尔江盗窃后逃跑,后被被害人找到抓住,被盗财物已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范围,是犯罪既遂,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称“鉴定结论没有实物;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艾克拜尔江被抓住,赃款赃物被追退;其并不知道艾克拜尔江的具体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鉴定结论中金项链一条没有实物,只有被害人的陈某证明,证人艾克拜尔江并未供述,鉴定结论中出现的一枚铂金戒指某人艾克拜尔江与被害人均未提及;证人艾克拜尔江与被害人均提及的一个玉手镯又未鉴定,无法认定犯罪数额,故本院均不认定为犯罪数额,艾克拜尔江被抓住,赃款赃物被追退属实;公诉机关指某的第十二起犯罪事实鉴定结论中金戒指某枚没有实物,只有被害人的陈某证明,证人艾克拜尔江并未供述,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某的第十五起犯罪事实鉴定结论中被盗手机虽无实物,但证人艾克拜尔江与被害人均能证实被盗手机型号,鉴定价值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买买提江•马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指某、接送艾克拜尔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不直接参与盗窃,并不知道艾克拜尔江的具体的犯罪行为属实,但不影响其犯盗窃罪的成立。故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某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艾克拜尔江被抓住,赃款赃物被追退;其并不知道艾克拜尔江的具体犯罪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鉴定结论没有实物”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有犯罪前科且属流窜作案,本院在量刑时某情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买提江•马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克横
审判员杨某枝
审判员陈某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