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取名王某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而后于2011年6月分居。2011年9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自动撤回诉讼。2012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并由自己负担王某某的抚养费。由原告郝某负责偿还被告王某所欠原告之父郝某的债务x元。
三、家中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所有,其它个人生活用品各归其本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晓龙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斌